巴拿马广泛多样的对外开放政策
A.巴拿马 外贸政策
1).进出口管理制度
巴拿马国内各种物资匮乏,以进口为主。为调节国内市场供需并保护国内产业,对生活必须品进口采取全球性的限额,包括奶油、洋葱、扁豆、大小红豆、蚕豆、玉米、高粱、大米、油脂、蔬菜、油料、小麦、面粉、酵素、马铃薯、乳酪、玉米粉等。
除特殊商品外巴拿马进口上勿需申请进口许可证即可自由进口。国家只对一些农牧业商品、食品和药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在进口融资方面,各银行视进口商的信用情况给予融资,期限90天至120天不等,也可能长达180天或更长时间。开信用证不需支付保证金,条件相当宽松。
为奖励非传统产品出口,由政府发给抵税证 (CAT)。CAT发行9个月即可使用, 可抵巴拿马国内的直接税及进口税,发行4年后到期即失效。
取得抵税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非传统性产品出口。
• 产品在本国增值至少20%。
• 如系特殊地区则增值达10%即可,但装配工业不适用此项奖励办法。
2).关税税率
巴拿马1997年两度降低进口关税。特别是1997年11月份公布的降税措施,决定从1998年1月起,将进口平均关税从37%降为8.25%。 巴拿马已成为拉美地区进口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
B. 巴拿马外资政策
巴拿马政府第54号法令规定,凡在巴拿马投资超200万美元用于发展旅游、 工业、农业、出口、电信、建筑、采矿等项目,均可享受与本国投资者和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自由支配其投资产生的利润、红利、利息;自由撤回投资,自由经销其产品。
C. 出口加工区政策
巴拿马规定外国企业可以独资或与巴合资建立出口加工区,或在已有的加工区内建立企业,凡已注册为巴拿马公司的加工区内企业,可免税进口原材料及机械设备,利用巴拿马劳万美元者,可在移民动力从事生产、加工、装配等项目,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免付出口税。在加工区内从事经营、贸易、动产及不动产转移和服务等任何活动均免除直接税、间接税等其它税收;投资超过25政策上获得照顾。加工区内企业的义务之一是对雇佣的巴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且对企业的外方及巴方雇员的人数规定了一定的比例。
D. 鼓励政策
巴拿马的内销及外销鼓励法规定,产品全部外销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出口税、制造税及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税。产品部分外销企业可按外销比例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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