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移民法规定相关签证使用有效期以及注意事项
2006年8月9日,拉脱维亚外交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拉政府已通过《便利第三国人过境拉脱维亚的决定》。拉脱维亚移民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持有申根国家及其它新入盟国家的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或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的居留许可者,无需办理拉脱维亚签证,可在拉过境并停留不超过5天。
2003年5月1日起,拉根据欧盟ACQUIS COMMUNAUTAIRE标准制定的《移民法》及相关法规生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进入拉脱维亚需申请拉签证;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者可免签进入拉脱维亚,最长停留90天。
《移民法》规定,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可进入拉脱维亚,在半年内(1-6月和7-12月)最长停留90天;持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半年内停留90天以上。
申请签证或入境时所持的旅行证件有效期至少应超过拟在拉停留期或所申请签证的有效期3个月。
外国人在拉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或免签护照持有者入境边防检查时,需提供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单,保证负担在拉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在重大疾病或死亡的情况下将其运送回长居国的费用。
申请签证要求持有经拉国籍和移民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邀请信。
申办拉居留证所需文件应由申请人亲自向拉驻外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递交。持有效居留证在拉居留的外国人申办居留证延期的文件向拉国籍与移民事务总局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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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arol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