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
项目介绍
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1993 年,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相当于国内的经济特区), 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并将“应直接创造个就业机会”之就业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申请条件
年龄要求: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
投资额度: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投资者需要投入80万到105万美元的资金。如果投资的项目在目标就业区TEA内(乡村地区和高失业地区),可按80万美元投资。
资金来源:投资者需要向移民局证明80万美元投资款的合法来源,确保资金来自合法的商业、工业、贸易、资本投资或其他合法活动。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肺结核等)
守法公民:无犯罪记录
申请流程
通过免费移民资格评估后,与中介公司签署委托协议;
准备申请文档;
签署投资协议,并将投资款项汇出,完成投资手续;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I-526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美国移民局受理I-526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一般1个月;
移民申请获批后,收到移民局寄出文件包,并完成填写;
等待美国使馆的通知,前往使馆进行面谈;
等待过程一般3个月;
面谈后,美国使馆发给有条件绿卡;
拿到绿卡后需在180天内入境美国;
拿到有条件绿卡21个月后,向美国移民局提出I-829申请,解除条件限制;
获得永久绿卡,在美国居住满5年可以宣誓成为美国公民。
项目优势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可说是全世界最具弹性的移民方案,它对投资人的年龄、商业背景、经历或语文能力均无设限。而且,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续性的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以持续地维系住他们在原居国的事业与人脉。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同时也让投资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度,因为它不要求投资人须参与公司日常性的管理业务,而只须在事业体中有「积极的参与」即可,此代表投资人可以只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并从事于其它的个人事业与投资。
甚至,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未来若选择入籍为美国公民,其二年期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也将计算入申请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要求内。身为永久居民,只要持续保有美国居所,投资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国进行探视或商务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