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税制
格林纳达目前的税收体系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由国内税收署和海关署负责征税。直接税由所得税和财产税构成,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如进口税、一般消费税,对从事国际贸易和消费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征收。
格林纳达现行间接税(如一般消费税)以多种费率征收,以体现消费者不同的责任。这些税费适用于进口、生产和分销链的不同环节,结果导致税收的加重和重复。此外目前的税制不允许税费以投入(比如购进和支出)方式来进行抵扣或返还,以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结果由于出口商品含有相当一部分国内税而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正是由于间接税的这些特点,使得目前税收体制出现无效率和不公平,并且部分地导致目前较低的纳税率和在一些部门经营运作的高成本。
目前格林纳达政府拟整合财政部现有征收机构,成立征收机构以确保税费缴纳,通过提高税费征收的效率来增加财源。该机构于2007年1月起开始行使其职能,以期将完成每年增收200万东加元税金的目标。同时格林纳达政府将从2007年10月起重新征收增值税,取代一般消费税、航空机票税和机动车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