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
保加利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10%的统一所得税税率。
根据《保加利亚个人所得税法》,保加利亚本地个人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人,无论其是否为保加利亚公民:1、其永久居住地是保加利亚,或者 2、其在任何12个连续的月份内停留在保加利亚境内的时间超过183天,或者 3、其根据保加利亚或其当局和/或其组织的委派或根据保加利亚企业的委派居住于国外,或者 4、其切身利益的中心位置位于保加利亚。
考虑到上述内容,BG IIP项目中的投资者如果每年在保加利亚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在税收方面就不被视为本地个人,不负有在保加利亚纳税的义务。相关的详细法律意见请参考附件。
2.雇用所得
雇用所得税由雇主代扣,每月上交国家财政。在工作中取得的报酬包括薪金、奖金、实物福利、通货膨胀补偿及其他。出差费、住宿费和商务旅行费以及不超过法定每日费用数额二倍的费用是免税的,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另外,对于雇主提供的某些社会福利,如果在雇主一级纳税,则在雇员一级是免税的。
此外,雇主有义务重新计算每年的最终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薪金税以当月取得的收入总额减去下列法定扣除项之后的数额为基础计算:
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款
自愿性退休金和自愿性失业保险,最高为收入总额的10%
人寿保险和自愿性健康保险,最高为收入总额的10%
向某些机构提供的捐赠,最高为减去上述扣除项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如果捐给儿童医疗基金,最高为减去上述扣除项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
对于自愿性退休金、失业保险、人寿保险以及自愿性健康保险缴费额方面的税收减免,既可以在每年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每位雇主的义务)时申请,也可以在递交年度纳税申报单时申请。
非雇用所得税
版权费和利息收入、参股收入以及动产销售收入等均按年纳税。根据管理合同提供劳务的企业董事也按照相关的非雇用收入规定纳税。
另外,作为个体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2008财政年度,作为个体经营者取得的非雇用收入适用10%的统一税率。
取得其他雇用收入(自由职业者、租金收入)的个人有义务按月提前缴纳10%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减去法定扣除项之后的收入总额。适用的法定扣除项包括:
- 农业、林业、渔业活动取得的收入的40%
- 知识产权使用或销售取得收入的40%
- 任何自由职业取得收入的25%
- 任何租金收入的10%
- 个人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自愿性失业保险,最高不超过减去法定扣除项后收入总额的10%
-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最高不超过减去法定扣除项后收入总额的10%
- 向某些机构提供的捐赠,最高不超过减去上述扣除项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如果捐给儿童医疗基金,最高不超过减去上述扣除项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根据《保加利亚企业所得税法》,保加利亚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利润应缴纳保加利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指所有保加利亚公司以及在保加利亚注册的其他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包括合伙组织。该法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外国法人在保加利亚进行的活动(包括通过保加利亚的常设机构进行的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应纳税。为了便于对来源于保加利亚的收入纳税,任何在组织上和在经济上清晰的非驻地信托、基金和类似组织,如果独立进行经济活动或进行和管理投资,而且如果该组织的所有人不能确定,则该组织同样是应纳税单位。
某些特殊活动(例如赌*博)执行专项税收制度。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或之前递交其上一财政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单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