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福利制度:
马来西亚并无专为协助失业者而设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制度。
马来西亚政府认为,当局已在马来西亚维持合适的投资环境,使马来西亚自80年代末期以来便达致全民就业。因此,似乎并无需要在马来西亚设立失业保险或失业援助制度,以专门协助失业者。
福利津贴制度:
遣散费
马来西亚的雇主及雇员均认为遣散费是一种与失业有关的福利。
所有月入不超过1,500马币的工人,以及所有体力劳动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寡,均受《 1955年雇佣法》保障。该法例规定上述工人可享有遣散费。马来西亚的遣散费被称为裁员福利或终止雇用及停工福利。有关的遣散费是按以下的比率发放:
受雇不足两年的工人,可获每年10天工资的遣散费;
受雇不足5年但超过两年的工人,可获每年15天工资的遣散费;及受雇5年或以上的工人,可获每年20天工资的遣散费;
人们预计上述遣散费足以应付一名失业工人的基本需要,直至他觅得新职为止。但值得注意的是,遣散费并不等同上文段所界定的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援助金。雇主或受助的雇员无须曾经供款,才获发放遣散费,而受助的雇员也无须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及正在寻找工作,才可领取上述福利。遣散费纯粹因雇主终止雇用合约而发放给雇员。
雇员公积金
雇员公积金为老年、伤残者及死亡者提供福利。公积金也为户口内有储蓄的基金会员支付罹患重病时的医疗费用,或替其配偶、子女及父母支付医疗费用。但公积金不会为任何暂时或非自愿失业并同时正在寻找工作的雇员提供现金援助。
医疗福利制度:
自 1957 年建国以来,马来西亚一直维持二元化的医疗福利服务体系,即以政府医院为主的低收费医疗服务体系,以及以商业机构为主的高收费私立医疗服务体系。在医疗经济学者 Roemer的一项全球性医疗福利体系的比较研究中,马来西亚被定义为福利取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