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定居送件须知
适用对象
在台湾地区原设有户籍,中华民国76年11月2日起至90年2月19日间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4年致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且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以下简称原设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
应备文件
n 定居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n 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及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相关证明文件。(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n 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证明文件。
n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n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并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n 证件费新台币900元(申请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或600元(申请人在台湾地区者)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挂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申请方式
n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由其在台配偶或三亲等内血亲【请携带亲属证明文件,验后退还】或委托甲种以上旅行社、移民业务机构代向本署申请;其在台无配偶或三亲等内血亲者,得委托他人或以挂号邮寄申请。
n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之417号「皇朝广场」 6楼F-K座)申请。
n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 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n 申请人在台湾地区者:由本人亲自申请,另须检附有效之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注意事项
n 前项所称原设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不包括在台湾地区原未设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后,再次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者。【请特别留意】。
n 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
u 现(曾)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者。
u 有事实足认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之虞者:即现(曾)参加或资助内乱、外患团体或其活动者或现(曾)曾参加或资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组织或其活动者或在台湾地区外涉嫌重大犯罪者。
申请处所及查询资讯
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资讯请洽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进入金门、马祖者,始得向本署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
(责任编辑:vicky)
咨询热线:400-013-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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