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20岁无户籍国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须知
适用对象
居住臺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国外出生之子女,未满20岁者。
应备文件
一、定居申请书,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一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二、最近叁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须由行政院卫生署指定之公私立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妊娠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在国外提出申请,但行政院卫生署未於该侨居国指定医院者,得由当地合格医院检查,并经驻外馆处验证;未满六岁者,得以经验证之外文及中译本预防接种证明代替。
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经验证之外文及中译本出生证明正本、影本(正本验毕退还)。
2、 我国护照正本、影本或入境证;或外国护照正本、影本(正本验毕退还)。
3、父母二人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本、影本(正本验毕退还)或户籍誊本;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检附母之国民身分证或户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及未婚切结书,依父定居者,检附父已完成认领手续之户籍誊本。
4、 父或母单独為未成年人申请在臺湾地区定居,应检附父母双方之同意书。(父母离婚则附有子女监护权者之同意书)
5、婚前受孕且出生时母非设有户籍国民,检附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证明文件【例如父子(或女)二人DNA血缘鑑定书】及母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受胎期间(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八一日至叁0二日止為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之证明文件。
6、大陆地区出生者,应另附经海基会验证之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及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证明文件。
四、委託书:委託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託书,并於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盖章。
五、证件费:新臺币600元整。
六、掛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邮递区号及电话。
(责任编辑:Dev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