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湾定居送件须知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定居送件须知—在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4年致转换身分者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
适用对象
在臺湾地区原设有户籍,中华民国七六年一一月二日起至九0年二月一九日间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4年致转换身分為大陆地区人民,且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以下简称原设有户籍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回復臺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臺定居。
应备文件
1、定居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4.五公分且横三.五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顎之长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过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及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相关证明文件。(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3、曾在臺湾地区设有户籍之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委託书:委託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託书(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并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6、证件费新臺币九00元(申请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或600元(申请人在臺湾地区者)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号回邮信封(自取者免附)。
申请方式
1、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由其在臺配偶或叁亲等内血亲【请携带亲属证明文件,验后退还】或委託甲种以上旅行社、移民业务机构代向本署申请;其在臺无配偶或叁亲等内血亲者,得委託他人或以掛号邮寄申请。
2、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鐘道八九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一一之4一七号「皇朝广场」六楼F-K座)申请。
3、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 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4、申请人在臺湾地区者:由本人亲自申请,另须检附有效之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责任编辑:Dev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