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投资移民注意事项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移民签证,简称EB-5移民签证,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注意事项】
1、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
2、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3、一般而言,美国的所有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都是无法退还的,因为一旦相关服务开始,按美国的法律,被服务者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因此,所谓可退还的部分,实际上只有投资的本金:1)如果投资期满,区域中心或者项目方退还本金;2)移民申请没有通过,区域中心直接退还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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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nda)